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51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现住岳麓区胜家雅苑1*******。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因经济拮据,为还信用卡,2025年7月25日晚在岳麓区麓松路XXXX小区自己开的夜宵店内,在明知嫌疑人谭X(另案处理)用其信用卡收取网上违法犯罪所得来的黑钱下,仍将自己名下三张信用卡号出借给谭X用于过账,其中受害人王某某被骗资金通过天津博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10401008XXXXXXXXXX7转至喻X招商银行622588XXXXXX509分别转到其民生银行卡号为622623XXXXXXX148的卡内33000元、广发银行卡号为62581017XXXXX216卡内24000元、邮政银行卡号为6259190XXXXXXX3卡内85000元,共计过账金额142000元,其中在民生银行信用卡内通过POS机刷出12568元,剩余的均被公安机关冻结在卡内。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陈X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同案的供述、受害人材料、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陈*系主动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