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南)决字[2025]第1011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白泥*******,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中午,违法嫌疑人任XX伙同周X(未到案)、李XX(未到案)等人在湘阴县嵩涛路XX酒店一房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07月12日晚上,任XX伙同周X、李XX、徐XX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XX酒吧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XX毛发样本呈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毛发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禁毒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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