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站)不决字[2025]第0032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青峰*******,现住:安化县乐安镇青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XXX(19岁)伙同XXX(15岁)、XXX(16岁)骑共享电动车窜至益阳市赫山区太古城附近,XXX和XXX先行骑车进入太古城地面停车场,发现一台车牌为湘XXX765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未锁车门,两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在车内共计盗窃两包芙蓉王香烟、一包拆封的和天下散烟和一个玉手镯,盗窃完后两人准备离开现场,在停车场入口与后面赶来的XXX会面,两人对盗窃来的财物进行了分赃,分赃后三人商量再次对被盗车辆实施盗窃,由XXX和XXX两人进入被盗车车内翻找财物,XX在附近负责望风,三人第二次未盗窃到财物,随后三人骑共享电动车逃离现场。XXX、XXX、XXX三人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XXX只参与了第二次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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