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湾)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湾头桥镇八*******,现住武冈市湾头桥镇八*******。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邓**与其哥哥周成、嫂子张金梅在武冈市湾头桥镇八一村给其父亲周孝松守灵时,邓**与周成、张金梅两人因为老人去世后财产分配问题引发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邓**用手打了张金梅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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