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迎)决字[2025]第0810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迎春*******,现住郴州市宜章县迎春*******。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3时许至14时许,曹**在宜章县迎春镇鹧鸪坪村山上一处竹林内通过“虾公鲤鱼”的方式进行赌博,后曹**被当场抓获,曹伟香共持有赌资53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 2.证人证言 3.现场照片 4.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