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鸡)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渡头*******,现住渡头桥镇鸡笼村1*******。
现查明:2022年3月, 嫌疑人肖××因种植罂粟被双清公安分局行政处罚。2024年11月份,嫌疑人肖××将罂粟种子播种在邵阳市××区××镇××村××号自己屋后屋檐下的一块土地上,2025年3月12日,××派出所民警在摸底排查时发现该处的罂粟已生长为幼苗,经清点,这些罂粟幼苗一共有74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幼苗确实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嫌疑人已满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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