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井坡*******,现住湖南省汝城县井坡*******。
现查明:2025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谢x燕与袁x娥等人在郴州市汝城县井坡镇xx村一老房子客厅内使用扑克牌“翻对子”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谢x燕在旁边下边注,赌注为10元到200元。该赌博场地名为“华x瓜”男子和“志x”男子所开设,“志x”负责在赌博场地进行抽水费。当天谢x燕携带了1000元赌资进行赌博,最后输了400元。2025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谢x燕、袁x娥、黄x荣、谭x杨、朱x婷等人在郴州市汝城县井坡镇xx村一老房子客厅内使用扑克牌“翻对子”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谢x燕与袁x娥当天是每人出资1500元的赌资合伙坐庄,黄x荣、谭x杨、朱x婷三人为闲家,谢x燕当天输了1500元。另查明,谢x燕在2021年12月8日与袁x娥等人在郴州市汝城县井坡镇xx村进行赌注为10元到50元的“翻对子”的赌博,谢x燕携带了200元赌资,输了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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