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758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牌楼*******,现住湖南省安仁县牌楼*******。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23时许,田xx在与李x(李x和吕xx为夫妻关系)已经分手的情况下,还过来到郴州市北湖区xxx小区找李x,吕xx看到田x又来找自己妻子。便用脚踢了田x,用拖鞋打了田x,把田x手机摔在地上。经检查田x多处皮肤浅表损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田x询问笔录、吕xx询问笔录、李x询问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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