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交)决字[2025]第0215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堡子*******,现住湖南省会同县堡子*******。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22时39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同县林城镇大桥村路段开展夜间违法整治时,查获梁某某驾驶湘N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该检查点。经现场检测,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1mg/100ml。另查明,2016年6月2日梁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梁某某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及查获相片;2、前科材料;3、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人员、车辆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7、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