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至24日,李××在恒瑞集团投资人代表微信群里发布煽动言语,在明知投资人可能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永州办事处作出过激行为的情况下,还授意恒瑞集团投资人聚集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永州办事处,严重的影响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永州办事处的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它证据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