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不决字[2025]第0098号

  违法行为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红庙镇镇文教家属*******,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5月下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孙××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一马路边吸食疑似含有列管物质成分的上头电子烟。2025年7月29日,违法行为人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孙××进行尿液检测,结果显示替来他明成阴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尿液检测结果;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