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8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文庙*******。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19时20分许,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宁远县华容鞋厂出发沿S230线南往北驶往宁远县新车欧家村方向,行驶至宁远县文庙街道新车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正在超车的陈胜友驾驶的湘MHK065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胜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驾车逃逸,宁远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于2025年5月21日认定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李**的陈述与申辩、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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