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0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太和街136号4*******,现住耒阳市灶市火车站*******。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有多次盗窃的刑事、行政前科,2024年8月王**因涉嫌盗窃罪被××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5年7月16日王**因盗窃的行为被耒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王**独自窜至耒阳市××精神病医院10楼,盗走受害人李小花放在院长办公室内一黑色钱包,包内有55元人民币、一张身份证、银行卡和钥匙若干。随后,违法行为人王**将钱包内55元人民币盗走后把钱包及包内其它物品随手丢弃后离开。
  以上事实有李×花、王×明询问笔录、现场监控截图,监控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