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高)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雪峰*******,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雪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6时28分许,肖某驾驶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轿车行至二广高速公路南往北方向XXX公里XXX米处时,因涉嫌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肖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民警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系统查询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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