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不决字[2025]第0111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永昌*******。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2时许,何**在送外卖途中因手机没电了,在长沙市***区***苑***栋***单元门口的一辆电动车内发现一充电宝,何**为图占有自用,遂将该充电宝盗走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文书及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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