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岩口*******。
现查明:2025年6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违法行为人陈××与张×等人在××县××镇一民房内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每把下注200元至800元钱不等,其在赌场上参赌一个小时左右,共输掉45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同案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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