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排头*******,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烟*******。
现查明:2023年8月左右,王×得知朋友周××(已处理)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且周××没有上线收单,便开始接收周××所收集的码单,并报给自己的上线“燕子”(微信昵称,身份暂未查实),同时承诺给周××按平码投注金额4%、特码投注金额8%计算提成,“燕子”则给予王×总投注金额2%的提成。 此后周××每天将所收取的码单报给王×的两个微信“会飞的鱼”、“ 儉 ”,王×收单后再报给“燕子”,每晚开奖后,王×再与周××根据码单赌资、中奖情况及流水提成在微信上进行结算、转账。经查实,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王×收取周××发展的蔡×、符××、张××等多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98000余元,非法获利约3000元。案发后,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非法所得3000元。2025年5月15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5月26日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王×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射埠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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