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田)决字[2025]第022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田湾*******,现住湖南省辰溪县田湾*******。
  现查明:2025年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肖XX非法储存十八箱烟花爆竹于田湾镇杨梅坳村自家中,其中有十一箱“富贵发财蕾”、一箱“如花似锦”、四箱“吉兴发财炮”、两箱“疯狂的鲨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