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龙)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单位:溆浦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唐***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杨X蝶(女,13岁)与向X馀(男,16岁)从宾馆外侧门进入到溆浦县黄茅园XX宾馆丁X峰开的8309房间内,后杨X蝶(女,13岁)与向X馀(男,16岁)在该宾馆8309房间发生性关系一次。溆浦县黄茅园XX宾馆的经营人员未落实“五必须”要求,不按规定落实巡视巡查,对入住该酒店的未成年人杨X蝶(13岁)和向X馀(16岁)询问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住宿记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