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4年3月,周XX在网络上购买气枪配件后自行组装了一把气枪放置在湘潭县易俗河镇XX村XX组的家中,并于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期间携带该枪支在其居住的湘潭县易俗河镇XX村XX组的家中“练枪”,2025年6月7日,我局民警通过上级核发线索现场查获周XX非法携带的疑似枪支一支、疑似弹药两发。2025年7月24日,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XX携带的疑似枪支、疑似弹药属于枪支、弹药。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非法携带的枪支、弹药以及持有的气枪瞄准镜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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