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92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唐××在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社区办公楼一楼因土地问题与社区书记唐××发生口角,唐××一气之下先将唐××推倒在地,后又用左手按住唐××脖子将其按在办公台上,唐××反抗倒地后唐××还踢了唐××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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