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向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街一巷子内找“XX”购买了45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之后回到大庸桥办事处XXXXXX1栋XXXX号自己家中,以烧烤的方式一次性将这450元钱的海洛因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市辖区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