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8时许,在桑植县xx镇xxx社区居委会xx镇政府一楼会议室里,因在桑植县xx镇xxx社区居委会xxxx的建筑建设问题,刘x菊以哭闹的方式扰乱xx镇政府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秩序,导致政府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且持续时间较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1、(1)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