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521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蔡XX为盗窃电动车自用,于2025年7月24日7时许,微信邀集违法行为人张XX帮其寻找电动车。2025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清水路XX公寓大门外人行道上发现失主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雅迪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将钥匙拔下,并联系违法行为人蔡XX后一起到达现场,违法行为人蔡XX随后将该电动车盗走,事后转账200元给违法行为人张XX表达感谢。2025年7月29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蔡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还被盗电动车,并取得失主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查获的赃物、购买凭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视频侦查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本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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