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金)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龚X与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商议由胡XX冒充上门服务的卖淫女骗取他人嫖资。2025年7月5日0时许,龚X将胡XX送到赫山区XX公园北门XX酒店,胡XX在XX酒店XXX房内骗取被侵害人赵XX800元现金;见赵XX钱包内还有现金,胡XX临时起意,趁赵XX洗澡之际,从赵XX钱包内盗窃现金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条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