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寿雁镇汪家村5组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21时许,汪**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MKR805的小型轿车途经寿雁镇国道10357-1124公里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其结果为:42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汪**于2011年11月18日17时53分许在宁波市鄞州春园路沧海路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处罚(吹气结果为53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因其罚款已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饮酒驾车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交警系统违法信息查询结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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