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城*******,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福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戴××因醉酒于株洲市天元区××××广场上脱光衣服,民警接到110报警后抵达现场,在处置过程中戴**无故突袭出警民警李××、辅警陈××、辅警兰××,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报案材料、110出警单、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资料、警务人员工作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