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朝)决字[2025]第019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凌晨,肖XX在益阳市资阳区XXX小区,对停放车辆的主驾驶反光视镜位置粘贴涉黄贴纸600张。2025年07月29日凌晨,肖XX携带涉黄贴纸到达益阳市赫山区XXXX小区准备粘贴涉黄贴纸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缴获未使用的涉黄贴纸两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肖**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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