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板)决字[2025]第09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平自2025年7月初至2025年7月23日期间,在大祥区板桥乡金桥村X组未经惠民自来水公司同意,私自将自来水公司安装的智能水表换下,以倒装的方式换上原来的老式机械水表,以达到偷水的目的。经公安机关查实,李X平偷水128吨,价值3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