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古)决字[2025]第196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市区南川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晚上21时许,唐××在浏阳市古港镇××路××号××批发部将POS机借给马××扫码套现6笔共计23699.85元,并收取好处费150元。其中第一笔是2025年7月21日16:02:07唐××借给马××使用POS机扫上线“阿华”发过来的云闪付付款码套现3720元;第二笔是2025年7月21日16:09:46唐××借给马××使用POS机扫上线“阿华”发过来的云闪付付款码套现4996元;第三笔是2025年7月22日21:04:54唐××借给马××使用POS机扫上线“阿华”发过来的云闪付付款码套现4988元;第四笔是2025年7月22日21:16:09唐××借给马××使用POS机扫上线“阿华”发过来的云闪付付款码套现4996元;第五笔是2025年7月22日21:39:22唐××借给马××使用POS机扫上线“阿华”发过来的云闪付付款码套现49.85元;第六笔是2025年7月22日21:40:41唐××借给马××使用POS机扫上线“阿华”发过来的云闪付付款码套现4950元;其中有4996元是受害人资金,唐××明知该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还将该套现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到马××名下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1、马××的陈述与申辩;2、唐××的陈述与申辩;3、受害人高××的陈述;3、聊天记录截图;4、银行流水;5、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圆)。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