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106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石*******,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石*******。
  现查明:2025年1月期间,刘x多次在唐xx开的“喜喜抓娃娃”游乐场内为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并从中赚取差价,金额为700-8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