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83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晒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先锋*******。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6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XXXXXXXXXXXXX路段时,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开福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核实:违法行为人邓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人邓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邓某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现场照片;6、人员、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