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04月05日13时35分许,陈××饮酒后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C937F6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梅林桥村乡道Y385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湘潭县易俗河镇梅林桥村曙光组地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7mg/100ml。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陈××于2017年08月26日20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湘C5B815小型面包车在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的石峰大桥西头至铜霞路口地段处被株洲市石峰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已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管所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