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樟)不决字[2025]第0052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3月的一天晚上,周佳明(另案处理)邀集李军、刘*、陈奥(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位于湘阴县樟树镇的家中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