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63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洋塘*******,现住永兴县洋塘乡西禅*******。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下午三时许,我所接到电侦大队下发的关于陈x银行卡涉诈线索后立即开展核查,经查:2025年3月初,陈x在浏览百度时接触到一款名为“体育28”的赌博APP,后陈x在该赌博APP上游玩一款“PG”电子的游戏,输赢共计在1000元左右。2025年7月10日下午陈x在该赌博APP上提现一笔500元至其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银行卡号:622262437000268xxxx),该500元涉嫌一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办的“贾x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1.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贾x询问笔录,3.陈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