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8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铜官*******。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20时12分许,高××涉嫌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A0××1M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衡龙桥镇省道221线83公里2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高××未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日20时56分许,民警带高××到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高××的血液样本。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4.1mg/100ml。 另查明,2024年09月24日,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高99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高99的交通违法记录、高99的血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