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南)不决字[2025]第0054号
违法行为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
现查明2025年0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蒋XX伙同姚XX等人在湘阴县见景花园酒店一房间内,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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