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不决字[2025]第0030号

  违法行为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冷水江市xxx局移交线索:违法行为人杨xx在未取得存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冷水江市沙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x商店地下室内存放有烟花爆竹相关产品:34件28型鞭炮、7件100发的蕾子烟花、14挂散装鞭炮、3件小烟花、5件80发的响子蕾。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xx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小烟花、5件80发的响子蕾。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xx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