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444号

  被处罚人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三仙湖镇中百*******,现住南县三仙湖镇中百*******。
  现查明:2022年2月,桂×入职湖南××××公司的业务部门,所在部门主要从事帮助客户上架抖音平台团购项目或者为房地产公司开展商家搭建、蓝V认证业务。根据抖音平台规则,上架团购项目或商家搭建、蓝V认证业务需商家提供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桂×在开展上述业务中,在上级的指示或者默许下,通过伪造、变造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通过抖音平台审核,从而实现上架团购项目或商家搭建、蓝V认证业务。在此过程中,桂×先后从上线潘×、周×等人(另案处理)伪造、变造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桂×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26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2024年6月21日,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被我局抓获后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2024年9月26日,桂×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桂×的供述、同案人员的供述、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假证照片及明细表、一览表、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桂*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