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95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
  现查明:2025年4月份,刘*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需要购买“湘30”的邱孝亮,2025年4月27日刘*在明知道“湘30”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帮邱孝亮(已处罚)联系了有“湘30”出售的宋志明(已亡)。2025年4月30日在刘*的联系下,宋志明把45件“湘30”运至大瑶博翔仓库9-2仓房门口交易给了邱孝亮,刘*没有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1、刘X的陈述和申辩;2、邱X亮的陈述;3、辨认笔录;4、归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资料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