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8时许,违法人吴**与工友赵X卫因加班的事情双方发生争吵,被他人拉开后,两人又在王X明的车上发生争执,坐在后座的吴**出于泄愤用拳头击打了坐在副驾驶的赵X卫后脑勺部位。
  以上事实有1.吴**询问笔录;2.受害人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