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30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衡阳市雁峰区金龙*******。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2025年7月2日开车在“黄毛” (男,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的带领下携带赌资2000元来到位于耒阳市大市镇养鸡场附近的赌场里面参与赌百家乐,赌了二十分钟左右, 王*第一把下注赢了300元钱,赌了二十分钟左右,王*输了2300元钱后就离开了该赌场回家了。2025年7月12日中午,王*开车和“黄毛”带着肖彩(自己开车)到位于耒阳市大市镇养鸡场赌场里面参与赌百家乐, 王*携带了2000元钱,刚下注一把,输了500元钱,就听见赌场里面在喊警察来抓了,王*就逃离了现场,从大市镇乘坐摩托车离开了。王*对自己参与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相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自首, 如实交代了自己2025年7月份在耒阳市大市镇养鸡场里面参与赌百家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违法行为人王*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