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笔)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徐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赫山区笔架山乡326省道笔架山乡XX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系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适用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因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