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1年1月23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窜至×××小区内拉车门偷东西,其一路拉停在小区内的车辆车门,后拉开了一辆紫色马自达6小轿车的副驾驶的车门,盗窃了车内香烟十余包以及一瓶已开封的茅台酒。我局已对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因已对李××采取羁押措施,依法折抵其行政拘留期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交代材料、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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