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江)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2时许,慈利县江垭镇XXX村14组村民王XX认为该村书记田XX答应当天到其家中处理界址纠纷但没有去欺骗了他,便在手机通话中辱骂、威胁田XX,随后驾车来到村部,下车后径直冲到坐在村部大厅门口的田XX跟前,扬起双手殴打田XX头部致其额头戳伤,并冲进村部大厅用右脚使劲将大厅中的一把木质办公用椅的靠背部踢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通话录音;田xx伤情照片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王**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