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城)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单位:新思维****,地址:,法定代表人:唐***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XXX酒店在未成年人覃XX (15岁)入住时,未落实公安机关对旅馆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的“五必须”规定,没有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没有核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等,导致未成年人覃XX在XXX酒店5088内入住后引发刑事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与申辩、未成年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开房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