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高)决字[2025]第0268号
被处罚人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2时44分,家住湖南省江华瑶族××××××××的岑××(身份号码 :43292××××××16)驾驶牌号为湘M×××9的小型汽车行至许昌-广州高速公路××××××,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由交通违法嫌疑人岑××的陈述、申辩、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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