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长)决字[2025]第151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7时许在平江县长寿镇XX城二栋1103房里,吴X龙与吴X爱因小孩教育问题发生口角冲突,后吴X龙使用拳头殴打吴X爱,致使吴X爱头部、胸部、背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于2025年3月14日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