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115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东县灵官殿镇茶*******,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
  现查明吸毒行为人罗*自2025年7月25日,开始吸食“替来他明”,2025年7月25日凌晨5点左右,罗*伙同彭小龙在邵阳市十二兽酒店门口一台红色的本田思域轿车上,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2025年7月29日,罗*因吸食“替来他明”主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我局民警对罗*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替来他明呈阳性。现罗*主动要求前往长沙进行自愿戒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尿液检测相片、尿液检测报告书、何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资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