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74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戴X义于2025年7月26日在南岳区大庙后门因出租车计价器打表的费用问题与受害人梁X杰发生矛盾,并对其进行口头辱骂。事后主动与受害人梁X杰进行道歉,并取得其谅解。违法行为人戴X义以口头辱骂梁X杰及其家人的方式侮辱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X义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受害人梁X杰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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